政策解读 | 委托了临床CRO,责任并不跟着走——CDE 44 号指导原则落地,申办方要改的7件事

发布时间:2026-1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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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9 月 22 日,CDE 发布《药物临床试验计算机化系统和电子数据指导原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文件通篇没有“重磅”“最严”这类词,语气平得像一份作业指导书。但里面有一句话,值得每个申办方单独抄下来:


“若委托供应商,
委托方应承担最终责任。”


这句话放在今天的语境里,说的是一件很具体的事:你把 EDC 交给厂商、把数据管理交给 CRO、把云主机交给云服务商,责任不会跟着合同一起转出去。


下面把这份文件里跟申办方直接相关的部分挑出来,逐条对原文。


01
先分清它是什么:
一份“不强制”的文件,为什么还要当回事


文件开头写的很清楚


“本指导原则仅代表药品监管部门当前的观点和认识,不具有强制性的法律约束性。随着科学研究的进展,本指导原则中的相关内容将不断完善与更新。”


这句话是准确的,不用回避。指导原则本身不是法规,理论上不能拿它来处罚谁。


但它背后连着三层东西:


01 它落地的是 GCP 的强制条款
《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2026 年修订)》(2026 年第 50 号公告)新增第五章“数据治理”,其中第五十三条提出:“临床试验各方应当确保用于临床试验的计算机化系统满足对试验数据可靠性、可追溯性和安全性的要求。”GCP 是强制性规范,9 月 1 日已经施行。44 号要做的,是把这条“应当”拆成可操作的检查点。


02 核查员手里拿的是核查要点
2026 年 8 月 31 日,国家药监局药品审核查验中心发布《药品注册核查要点与判定原则(药物临床试验)(2026 年修订)》,自 9 月 1 日起执行。这版核查要点新增了两个独立章节——“申办者试验管理部分核查要点”和“数据治理部分核查要点”,并把“数据管理”整体升级成“数据治理”。核查员到现场,对着的是这份。


03 它对标的是国际口径
文件末尾列的参考文献包括 ICH E6(R3)(2025 年 1 月)、EMA《临床试验计算机化系统和电子数据指南》(2023 年 3 月)、FDA Part 11 及 2024 年 10 月的电子记录问答。这套要求不是中国独有的加码,而是全球主要监管机构已经趋同的方向。


所以结论是:它不处罚你,但它决定你在核查现场能不能拿出东西来。

 


02
谁要读这篇


申办方
具体是临床运营负责人、项目经理、数据管理、质量保证、注册这几个岗位。


供应商
文件点名的范围包括:采集试验数据的电子系统、进行随机分组与药物分配的系统、临床试验电子文档管理系统。落到具体产品上,就是 EDC、ePRO、IRT、eConsent、eTMF,以及承载这些系统的云服务商。


临床试验机构和研究者
文件里有两处专门给研究者留了义务,第三节会讲。


如果你手上的项目还在用纸质 CRF、没有任何电子数据系统,这篇可以先放一放。但只要用 EDC,就没有例外。


03
原文是怎么说的:
七条跟申办方最相关的

 


一 系统的验证,最终责任在你,不在 EDC 厂商


“责任方应监督供应商,以确保其确立恰当的验证流程并按照流程规定完成系统验证工作。”


“责任方对临床试验中使用的计算机化系统的验证承担最终责任。”


“责任方应采纳并完全负责用户需求,无论这些需求是由责任方还是供应商记录。”


这里有个容易被忽略的差别。过去很多申办方的做法是“EDC 是厂商的,验证当然是厂商的事,我拿一份验证报告就行”。新文件把责任层级拆开了——临床 CRO 厂商负责执行验证,申办方负责确认验证做得够不够,并且承担最终责任。


“用户需求”那条更细:即使是厂商写的 URS(用户需求说明),申办方也必须审查并批准,并对其内容负责。


要改的动作:把 EDC 厂商的验证包完整拿到手并归档——验证计划、用户需求、试验特定配置的测试记录、需求可追溯性矩阵、验证报告。同时确认合同里写明了你对验证文档的查阅权。原文在供应商管理一节里明确要求:“若使用供应商系统……应通过合同或协议确保供应商符合 GCP 要求,并有权访问验证文档。”

 

二 共享账号不可接受,这条没有余地


“所有系统用户都应具有个人账户,共享账户(组账户)是不可接受的,并且违反了数据可靠性原则,因为数据应该是可归因的。”


措辞是“不可接受”和“违反”,在整份文件里属于最硬的一档。


现实里共享账号从哪来?中心药房一个班次共用一个登录、CRC 交接期间临时共用、节假日值班图省事。这些在新口径下都是明确的缺陷项。


要改的动作:做一次全系统的账号盘点,把共享账号、离职未停用账号、超期未复核账号一次性清掉。原文还要求“用户名应可追溯到指定的账户所有者,且在系统内和系统的整个生命周期中应该是唯一的”。


三 系统管理员不能同时是数据的人


“具有特权或'管理员访问权限'的用户在系统中拥有广泛的权限。为避免滥用权限,具有特权访问权限的用户应充分独立于临床试验的管理和实施,以及数据的生成、修改和审查,并且不参与其中。非盲信息应仅可供预先定义的用户角色访问。”


这条针对的是行业里的常见安排:为了省人手,让临床 CRO 数据管理员或项目经理兼着 EDC 的系统管理员。文件明确说不行。


同节还提了最小权限原则——“用户应具有其工作范围内最少的权限和访问权限”;权限变更要有稽查轨迹或变更记录支持;系统应能随时提供当前和既往权限的概览。


要改的动作:把系统管理员岗位与数据生成、修改、审查岗位分离;建立非盲权限清单并单独维护;把权限复核(如每季度一次)写进 SOP,留记录。


四 稽查轨迹:要能导出、要保存得和源数据一样久、不能破盲


“稽查轨迹应存储在系统内部,必须由计算机生成并带有时间戳。”


“稽查轨迹应记录所有数据变更,并应能够被导出为动态文件。其中应包含(至少)以下信息:修改或删除操作发生前的原始值,创建或修改操作发生后的新值;执行操作的时间;执行操作的用户身份;操作的原因。”


“其保留期限应与相关电子记录(源数据和试验主文件)的保留期限一致。”


“应确保危及盲态保持的信息不会出现在盲态用户可以访问的稽查轨迹中。”


四个要素——改前的值、改后的值、时间、人和原因——文件写的是“至少”。很多系统的稽查轨迹只记“谁在什么时候改了哪个字段”,不记原因,也不记改前的值。这在核查时要解释。


保存期限那条也值得注意:稽查轨迹的保存期不是另一套标准,而是跟着源数据和试验主文件走。按 GCP 2026 年修订第十六条、第二十九条的口径,用于申请药品注册的临床试验记录“至少保存至试验药物被批准上市后 5 年”。


要改的动作:实测一次 EDC 的稽查轨迹导出,确认是包含四要素的动态文件,而不是截图或静态 PDF;确认盲态账号看到日志里不含破盲信息;把审计日志的保留策略和试验记录保存期对齐。


五 数据签署不能只在锁库前做一次


“不应仅在数据库锁定前进行一次性数据签署,而应及时对直接录入 eCRF 的数据进行阶段性审阅和签署。试验中的数据采集工具应设计具备支持阶段性数据签署的功能。”


“在期中分析和最终分析前必须进行数据签署确认,同时应及时签署重要数据,比如上报的 SAE、要裁定的重要事件和主要终点数据、数据监查委员会审阅的数据等。”


“在给监管机构递交上市申请前,所有准备递交的数据都需要先由研究者或其符合资质的授权人员完成数据签署,然后再提取用于分析的数据。”


“不应仅仅在锁定前签一次”——这句话改变的是数据签署的节奏。签署时点和频率由申办方在风险评估基础上确定,要考虑数据类型、重要程度、试验总时长,以及你打算拿数据做什么决定。


要改的动作:在数据管理计划里明确签署的时点与频率;确认 EDC 具备阶段性签署功能;把期中分析、最终分析、上市申请提交这三个节点上的签署动作写进流程。递交前那次签署要留痕,因为它是“提取分析数据”的前置条件。


六 研究者必须能拿到自己现场数据的独立副本


“在临床试验进行过程中及试验结束后,研究者应始终能够查看该试验现场试验参与者的数据.....并确保研究者能够在法定的数据保留期限内履行职责保留数据的独立副本,包括中心实验室数据、电子化临床结局评估数据等外部数据。”


“由研究者输入数据采集工具的数据应在当地法律规定的整个期限内可供研究者使用,这可以通过在试验现场同步保存数据核证副本或使用供应商等方式来实现。”


“任何有关托管的合同都应确保研究者对数据的控制。”


这一节在整份文件里对申办方的冲击可能最大。它的意思是:数据在申办方的 EDC 里,不等于研究者和机构对自己的数据没有权利。研究者需要能随时看到自己现场参与者的数据,需要在法定保留期内保有一份独立副本。


而且这句话是写给合同看的——“任何有关托管的合同都应确保研究者对数据的控制”。


要改的动作:给研究者侧开通数据查看与导出(核证副本)功能;在研究者协议和 EDC 服务协议里明确数据控制的范围、方式与期限;如果数据托管在临床 CRO 厂商,合同里要写清楚研究者的访问路径。注意原文留了例外口子——“如有例外情况应在方案中加以说明,例如与研究者共享信息会危及试验的盲态保持”,但例外必须写进方案,不能口头处理。


七 云方案和数据库退役,都是合同条款问题


“与供应商签署的合同中应明确数据所有权、服务水平协议、安全措施、数据迁移与销毁条款。”


“责任方和监管机构应拥有对数据的访问权。供应商必须经过资格评估,并接受稽查或检查。”


“试验结束后可以进行数据库退役。如果会近期进行上市递交申请,建议在递交完成后归档时再进行数据库退役。”


“退役前应保留数据库的核证副本,完成数据归档并确保数据可以随时被访问。如果归档由供应商完成,此要求应在合同中写明。申办者应确保所有包含元数据(如稽查轨迹)在内的数据文件都存在归档的动态数据文件中。”


数据库退役这一节的时点建议很实在:临近递交就不要急着退役,等递交完成、归档做完再退。另外明确要求先把核证副本留好,并把这条写进供应商合同。


要改的动作:把所有云服务合同过一遍——EDC、ePRO、eTMF、IRT、云主机——检查是否包含数据所有权、SLA、安全措施、数据迁移与销毁四类条款;把“归档与稽查轨迹随数据一并交付”写成供应商的交付义务;建立数据库退役的审批流程。


04
还有几条容易漏的

 


数据采集不能超出方案范围
原文:“数据采集工具应只采集临床试验方案中规定的数据,不能超出方案规定的内容。数据点一般不应被设置为自动填充的形式,除非此数据点不允许被编辑或是已填充数据点的衍生数据。”(二(四)数据采集原则)如果你们eCRF里长期挂着一些“顺手多收”的字段,或者为减少录入量做了自动填充,这一段值得回看一遍。


备份要放异地,还要做恢复测试
原文:“备份数据需存储在与被备份数据不同的物理或逻辑位置……应定期进行恢复测试以验证备份的有效性。”(四(十二)数据备份)文件要的不只是“有备份”,而是“验证过能恢复”。


换系统时,数据迁移不能拆散稽查轨迹
原文:“不应分割整体临床试验中的数据、上下文信息和稽查轨迹。”(四(五)2 数据迁移)同时要求保留旧系统到新系统的映射信息,迁移前做风险分析,迁移后对关键数据核验。中途中更换 EDC 厂商在行业里并不罕见,这条路怎么走,文件里给了流程。


05
时间表


2026-05-21
《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2026 年修订)》发布(2026 年第 50 号公告),新增“数据治理”专章


2026-08-31
两版核查检查要点发布:注册核查要点、机构监督检查要点(均为 2026 年修订)


2026-09-01
GCP 修订版与两版核查检查要点同日施行;核查要点新增“申办者试验管理”“数据治理”两个独立章节


2026-09-22
44 号指导原则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27-02-01
起受理的药品上市许可申请,申请人应完成《药物临床试验生物样品分析实验室合规性回顾报告》填报并在注册申报资料中递交(2026 年第 42 号)


关于记录保存期:用于申请药品注册临床试验,所有记录应至少保存至试验药物被批准上市后5 年;用于申请注册但未获批、以及未用于申请注册的临床试验,至少保存至临床试验终止后 5 年。电子数据、元数据、稽查轨迹一并适用。


写在最后


44 号文不是一份需要“启动应对”的突发文件,它更像一次口径的正式确认:临床试验的电子数据,从“谁的系统”变成“谁的责任”。这个转变对申办方来说,最实际的影响落在两处——合同怎么签,日志怎么留。


有临医药在承接项目时,把“稽查轨迹能否作为动态文件随数据一并交付”作为评估和选择数据系统的一条硬标准。原因不复杂:核查现场真正花时间的,从来不是有没有数据,而是能不能说清楚数据是怎么变成现在这样的。

 

参考依据

 

  • CDE《药物临床试验计算机化系统和电子数据指导原则》(2026 年第 44 号通告)
  • 《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2026 年修订)》(四部门 2026 年第 50 号公告)
  • 核查中心《药品注册核查要点与判定原则(药物临床试验)(2026 年修订)》《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监督检查要点及判定原则(2026 年修订)》
  • CDE《药物临床试验生物样品分析实验室合规性回顾报告》(2026 年第 42 号通告)
  • ICH E6(R3): Guideline for Good Clinical Practice(2025 年 1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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