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版生物制品变更指南发布:全面告别纸质申报,审评期变更红线明确!

2026-0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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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近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发布2026年版《生物制品变更受理审查指南(试行)》,对2021年版进行了全面修订。本文从申报资料要求、形式审查要点、受理决定与附件三个维度,系统梳理两版指南的核心异同,帮助药企快速把握变更要点。


01

申报资料要求:全面告别纸质时代

 

这是两版指南差异最显著的领域,核心变化在于从纸质化向全面电子化的根本转变。

 

相同点

  • 基本依据一致:两版均依据《药品注册管理办法》《药品上市后变更管理办法(试行)》及《已上市生物制品变更事项及申报资料要求》等规定
  • 目录编号不可变:对应项目无信息的需注明「不适用」并说明理由
  • 申请表要求一致:药品注册申请表、自查表等需填写准确、完整、规范,不得手写或涂改

 

关键差异

 

 

02

形式审查要点:大幅细化与新增


2026版在保持基本框架的基础上,进行了大量细化、增补和澄清,是变化最密集的章节。

 

相同点

审查原则不变:均要求参照技术指导原则全面评估,按变更事项分类申报
关键事项认定一致:

  • 药物临床试验被责令暂停后恢复 → 按「国家药品监管部门规定需要审批的其他事项」申报
  • 附条件批准药品完成研究 → 以补充申请方式申报
  • 生物类似药增加参照药适应症 → 按不同适应症分别提交境外生产转
  • 境内生产 → 按上市注册申请程序申报
  • 申请表填写要求一致:除变更内容外,其余应与批准证明文件保持一致

 

2026版新增/细化的关键要点

 

①事项范围
增补事项范围明确化正式明确「已上市药品增加规格」属于补充申请事项。

 

②临床期间
临床试验期间补充申请大幅细化

  • 方案变更/非临床变化与代理机构变更分开表述
  • 新增申办者主体变更独立条款
  • 变更后申办者须承诺承担临床试验责任和义务
  • 申办者主体变更原则上不与技术类变更合并申报


③全新条款审评期间变更处理 

  • 上市许可申请审评期间,发生可能影响药品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可控性的重大变更的,申请人应当撤回原注册申请,补充研究后重新申报。


④全新条款临床试验申请审评期间变更限制 

  • 药物临床试验申请审评期间不接受申请人主体变更申请和涉及技术的变更申请。

 

⑤规格定义规格定义更加细
化注射剂不同包装形式/给药装置按不同规格管理。
示例: 西林瓶 ⇌ 预充式注射器  |  笔芯 ⇌ 预填充注射笔


⑥证明文件证明性文件要求升级

  • 改为内部核查:

引用最新取消证明事项公告

  • 境外变更证明:

境外药监不能出具时,可依据当地法规说明

  • GLP / GCP:

表述更明确,GLP需提供批准证明或检查报告

  • 全新实施时间承诺:

持有人须承诺变更获批后最长6个月内实施

 

⑦持有人持有人变更要求大幅细化

  • 生产许可证分类码及生产范围须符合要求
  • 委托生产的,双方许可证均须载明相应品种
  • 同一品种所有规格须一次性变更为同一持有人
  • 受让方不得已持有同一品种同规格批准文号
  • 申办者主体变更需提交《药品注册申请人变更确认书》✕血液制品、医疗用毒性药品不得委托生产,须提供具备A分类码的《药品生产许可证》

 

⑧研究报告临床研究报告:新增签字要求

  • 新增统计学负责人签字及统计单位名称
  • 新增 ICH E3 要求的其他信息
  • 附录Ⅱ须提供申办方负责医学专员签名

 

⑨国际认证境外认证简化 

  • 新增适用《海牙公约》:缔约国文件只需办理附加证明书(Apostille),无需领事认证。


03

受理审查决定与附件:

流程一致,细节升级

 

相同点
受理程序完整:受理 → 出具通知书 → 补正 → 不予受理
附件结构一致:均含「生物制品变更申报资料自查表」和「参考目录」

 

关键差异

 

 

04

总结:三大核心变化

 

变化一申报方式全面电子化
无纸化 · 电子签章 · 网络传输 —— 物理介质彻底退出历史舞台

 

变化二法规要求更加精细化
新增审评期间变更处理、持有人变更限制、实施时间承诺、海牙公约适用等关键规定

 

变化三监管标准更趋国际化
eCTD全面实施、ICH E3要求融入、海牙公约认证简化

 

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应重点做好以下准备:

1.电子申报系统操作适配
2.电子签章部署与应用
3.变更相关证明文件的完备准备
4.变更实施计划(含6个月时限)的制定

 

本文基于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发布的2021年版与2026年版《生物制品变更受理审查指南(试行)》进行对比解读,仅供行业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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